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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须进一步加快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步伐

2015-04-20 10:46:42.0 出处:11315市场部

    连日来,李克强总理到国家工商总局考察的消息成为基层工商干部关注的焦点。考察时,总理特别提出“依托大数据完善监管平台,探索建立统一监管机制”,这对工商部门转变监管理念、改进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机制提出了新要求。笔者认为,学习贯彻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必须进一步加快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步伐。
  
  加快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步伐,必须树立统一监管理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型业态不断涌现,传统监管模式和监管理念难以适应新形势,必须打破部门单一监管格局,树立统一监管理念。面对大数据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基层工商干部要主动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实现新作为。
  
  加快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步伐,必须建立政府主导下的部门协同和社会共治机制。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的建立不是一个部门、一个行业能够完成的工作,需要通过各部门协同配合才能共同完成。企业信用信息涉及监管部门多,除工商部门采集整理的信息外,还涉及税务、质检等多个监管部门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目前,各监管部门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还没有实现整合,相互之间彼此分割,成碎片化状态。各部门监管信息只有实现整合,才能全面反映企业诚信经营状况,公示平台才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加快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步伐,必须提高市场主体数据质量。市场主体基本数据是健全和完善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的基石,要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征集、谁负责”和“谁更正、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信用信息征集,做到基础数据翔实、客观、真实、准确,逐步建立完整、统一、准确、动态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要加大企业信用信息监管的宣传力度,组织开办各类培训班,加强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指导,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等传播工具,广泛宣传信用监管的意义,推动市场主体讲信用、守信用,为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奠定良好的基础。
  
  加快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步伐,必须改进监管方式。要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实行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对未按规定要求公示即时信息或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查处在公示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并通报政府有关部门,提高部门协同监管能力,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监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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